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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檢測網 2017-06-13 20:20
英國官方健康與安全執(zhí)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表明歐盟REACH法規(guī)對物品的定義涵蓋了由諸多物品組成的復雜產品的汽車產品。官方明確規(guī)定出口銷售到英國或者在英國生產銷售的汽車產品,包括新能源汽車均在歐盟REACH法規(guī)的管轄范圍之內。
針對汽車產品需滿足REACH法規(guī)下應對通報SVHC(高關注度物質的相關義務),信息傳遞和附錄17的限制相關義務等一系列合規(guī)措施。
汽車產品需履行的主要責任義務
通報義務
(1)該物質存在物品中的濃度大于0.1%(重量比W/W);
(2)每個制造商或進口商每年制造或者進口的物品中該物質的總量超過1噸;
(3)該物質作為此項用途尚未被注冊過。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預見的使用和處置條件下,如果制造商或進口商可排除該物質對人體或環(huán)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則無需進行通報。正如在REACH第7條第(7)款中所規(guī)定的那樣,關于高關注度物質(SVHC)的通報,最遲不能晚于該物質被列入須經許可才能允許使用的候選物質清單后6個月內進行提交,該條款從2011年6月1日開始執(zhí)行。對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選物質清單的物質的相關信息應該在該物質被納入候選物質清單后,由該物品的供應商直接提交給該物品的接收方(REACH法規(guī)第33條)。當有物質被確定為符合第57條的標準,該候選物質清單將會不斷進行更新。
信息傳遞
根據REACH法規(guī)第31條款及附件II的規(guī)定,當混合物中含有候選物質清單中的SVHC,在非氣體混合物中的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或在氣體混合物中含量超過0.2%(體積分數)時,必須提供SDS。
根據REACH法規(guī)第33條款的規(guī)定,當物品含有候選物質清單中的SVHC含量超過0.1%(質量分數)時,制造商有義務向下游用戶提供零部件中的危害物質的信息,從而達到產品或物質安全使用的目的。如接受方提出要求,應在45天內提供保證安全使用的足夠信息。
限制義務
根據REACH法規(guī)第67條款,物質、混合物中的物質或是在物品中的物質,除非該物質的使用在限制物質清單下不受限制,否則不得制造,投放市場及使用。
違反REACH法規(guī)的處罰規(guī)定
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英鎊或不超過3個月監(jiān)禁,或兩者兼而有之。
經公訴程序定罪:罰款(無限)或監(jiān)禁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而有之。
汽車整車及零部件企業(yè)如何應對
對于汽車整車以及零部件而言,常用的方式有三種:
1、通過自我申明搜集汽車零部件供應商的相關受限物質和高關注度物質信息。
2、全測試的方式。
3、汽車供應鏈綠色合規(guī)解決方案。
歐盟市場上早在09年開始就有不同企業(yè)嘗試建綠色供應鏈管理方案解決合規(guī)問題,其中包括由飛利浦開發(fā)的BOMCHECK,汽車巨頭合力開發(fā)的IMDS(國際材料數據系統(tǒng))以及瑞歐科技開發(fā)的RSCC系統(tǒng)。當前國內外的大型品牌整車企業(yè)涉足歐洲市場的均已逐步采用汽車供應鏈綠色合規(guī)方案來替代早前的應對方式,以降低不可預見的市場技術性貿易壁壘違規(guī)成本以及其他貿易風險。

來源:AnyTesting